(2017)湘12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代秀破坏生产经营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12刑申3号李代秀:你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靖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本案认定事实证据有错误,即有关土地征用文件证据存在错误,本案适用法律不当,判决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改判无罪。本院经审查,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2013年下半年,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该县渠阳镇江东管委会地段修建绕城公路。应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包括道路建设用地、桥梁建设用地、拆迁安置用地、其他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等)已于2013年10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江东街三组菜地(桔园5.5亩)于2013年4月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作为靖州绕城公路建设项目拆迁集中安置用地。且该安置区用地的补偿已按政策标准和程序及时补偿到土地权属所有者和土地承包户。江东居委会一组居民张光福、张先团等户的安置建房手续,经该县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依法按程序审查批准,其合法有效,申诉人李代秀申诉提出本案有关土地征用文件证据存在错误与事实不符。申诉人李代秀等人为了其他个人目的,互相邀约,多人多次对李名武承建张光福、张先团房屋施工进行阻扰,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进行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