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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池顺女与赵国男、全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373号申请保全人:池顺女,女,1973年5月2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赵国男,男,朝鲜族,1983年2月13日生,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全丽花,女,朝鲜族,1986年3月17日生。申请保全人池顺女与被申请保全人赵国男、全丽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池顺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赵国男、全丽花名下价值13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33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池顺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全丽花名下房屋的产籍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全丽花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内的存款130万元,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全丽花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内的存款130万元,三、冻结申请保全人赵国男名下车籍手续、冻结申请保全人赵国男名下的车籍手续。四、冻结申请保全人池顺女名下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申请保全人池顺女名下房屋的产籍手续。银行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保全人徐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