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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雷某、张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雷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091号原告:马某,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雷某,又名雷松花,女,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张某1,又名张普超,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张某2,曾用名张飞,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马某与被告雷某、张某1、张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宇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孟令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