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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恢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曲顺清与秦福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顺清,秦福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215号申请执行人:曲顺清,女,1946年5月2日出生,系工人,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秦福羽,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个体,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曲顺清与被执行人秦福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