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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彬与潘景杰、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彬,潘景杰,李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1661号原告:徐彬,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潘景杰,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李晓玲,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徐彬与被告潘景杰、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徐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调解或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38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潘景杰、李晓玲向原告徐彬借款383000元,于2017年5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二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协议,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庭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送达,查无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