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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红、田旭春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红,田旭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208号。法定代表人许光,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卢红,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田旭春,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红、田旭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卢红、田旭春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欧阳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