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洛郢申请陈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洛郢,陈良,胡正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60号申请执行人张洛郢,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江县三阳乡大桥村大桥组,身份证号码:4306261973********。被执行人陈良,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平江县南江镇西街***号。身份证号码:4306261982********。被执行人胡正娇,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古邳镇果园村***号,身份证号码:3203241982********。张洛郢与陈良、胡正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良、胡正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洛郢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3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良、胡正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了部分银行存款并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良、胡正娇目前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洛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良、胡正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洛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初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润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