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1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与肖黄贵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肖黄贵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753号原告: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二佛路378号。法定代表人:辜新德,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博能,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黄贵,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肖黄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黄贵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冬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戴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