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春吉与被执行人李国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春吉,李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73号申请执行人宁春吉,男,汉族,夏县南大里乡。被执行人李国勇,男,汉族,闻喜县。申请人宁春吉与被执行人李国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宁春吉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李和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