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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春吉与被执行人李国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春吉,李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73号申请执行人宁春吉,男,汉族,夏县南大里乡。被执行人李国勇,男,汉族,闻喜县。申请人宁春吉与被执行人李国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宁春吉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李和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