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454号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深圳路18-7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攀攀、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楚慧,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海燕,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李海燕已经支付了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青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