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步丹与河南亿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丹,河南亿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33号原告步丹,女,汉族,1998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河南亿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1号楼18层1806号。法定代表人娄永。原告步丹诉被告河南亿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发网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步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亿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步丹于2016年10月14日进入被告亿发网络公司上班,于2016年12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只发放了10月份的工资。现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14日的工资未给,从12月15日一直拖欠到28日未给,经多次催要未给,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河南亿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14日的工资总计3564.5元;被告支付延时加班费1000元;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被告支付原告未按劳动规定交员工社保,补交2016年10月14日至2016年12月14日的社保。被告亿发网络公司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招聘专场回执单、河南亿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入职申请表,证明XX峰是被告亿发网络的经理,原告为员工;证据2、支付宝工资证明,证明XX峰给员工发工资;证据3、视频、录音文件,证明公司法定代表娄永承认欠原告工资;证据4、员工离职申请表照片;被告亿发网络公司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原告因向被告主张支付工资3564.5元、延时加班费1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交社会保险,于2016年12月28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金劳人仲不字[2016]1261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以未提供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2、原告提交被告亿发网络公司就业专场双选会回执单一份,显示联系人为XX峰,电话为152××××0189;支付宝转账凭证一份,显示11月16日收到支付宝昵称为红尘的转账1236元。原告称是被告亿发网络公司经理XX峰发放的工资。原告提交2016年10月14日员工入职申请表,显示原告步丹应聘被告亿发网络公司理财顾问。原告提交视频录音文件,显示原告因拖欠工资的事多次与被告亿发网络公司进行沟通,被告方也承认拖欠原告工资。3、原告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照片一份,显示步丹离职日期为2016年12月14日,所属部门和分管领导签名同意2016年12月14日离职。原告称每月工资25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押了半个月工资。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招聘专场回执单、入职申请表、支付宝工资转账凭证以及视频录音文件等证据相互印证,及庭审情况可以证明原告2016年在被告亿发网络公司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其的工资3564.5元,被告未举证证明已向原告发放2016年11月1日至12月14日的工资,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12月14日3564.5元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求的延时加班费1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和补交社会保险的主张,原告并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亿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步丹工资3564.5元;二、驳回原告步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南亿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人民陪审员  郭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钱慧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