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1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李建芳与十堰梦之队装饰有限公司、高志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芳,十堰梦之队装饰有限公司,高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3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芳,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十堰梦之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中路维也纳商业广场23层9-11号。法定代表人刘带好。被执行人高志东,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29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梦之队装饰有限公司、高志东银行存款人民币121,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阮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