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国君与葛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君,葛建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289号之一原告:陈国君,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柱,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建辉,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陈国君与被告葛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国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君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陈国君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