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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庄汉然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汉然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374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汉然,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普宁市。2017年2月9日因复吸食毒品被普宁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汉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泽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汉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庄汉然在位于普宁市其住家房间,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刘安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汉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吸毒现场相片、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汉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庄汉然所犯罪名成立。鉴于庄汉然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庄汉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汉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卓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