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月胜与唐学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胜,唐学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1民初642号原告杨月胜,男,生于1967年3月19日,住洛南县,系死者雷雪粉之夫。委托代理人陈红军,男,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学民,男,生于1956年1月16日,住商州区。原告杨月胜诉被告唐学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月胜的委托代理人陈红军,被告唐学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月胜诉称,2016年9月25日22时40分,被告唐学民无证驾驶陕EC76**五征牌三轮汽车,沿3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8KM+940M(洛南县古城镇寺坡街社区上河北组)路段时,将行人雷雪粉撞倒后碾压,致车辆受损,雷雪粉当场死亡。洛南县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唐学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雷雪粉无事故责任。现诉讼要求被告唐学民赔偿原告杨月胜:1、雷雪粉死亡赔偿金568800元;2、丧葬费28448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617248元。被告唐学民辩称,对事故及事故责任无异议,因被告在服刑,家庭困难,无能力赔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5日22时40分,被告唐学民无证驾驶陕EC76**五征牌三轮汽车,沿3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8KM+940M(洛南县古城镇寺坡街社区上河北组)路段时,将行人雷雪粉(原告杨月胜之妻)撞倒后碾压,致车辆受损,雷雪粉当场死亡。洛南县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唐学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雷雪粉无事故责任。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本、雷雪粉户口注销证明、土葬证明、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唐学民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造成交通事故。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唐学民负本起事故负的全部责任,死者雷雪粉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且经本院(2017)陕102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月胜要求被告唐学民赔偿死者雷雪粉死亡赔偿金568800元,丧葬费284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陕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唐学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杨月胜人民币617248元;案件受理费3586元,由被告唐学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