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4执5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与王胜坤、张苏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王胜坤,张苏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5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东路与唐坊街交叉口路北。法定代表人朱晓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胜坤,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樊村乡王寨村。身份证号码4103271966********。被执行人张苏展,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樊村乡王寨村。身份证号码4103271967********。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与王胜坤、张苏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304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王胜坤、张苏展应于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人民币31536.30元及违约金3700.00元;本案受理费706.00元,由被告王胜坤、张苏展承担。因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豫0304执574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胜坤、张苏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向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胜坤、张苏展名下房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胜坤、张苏展名下有房产信息;于2017年2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王胜坤、张苏展名下工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胜坤、张苏展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又于2017年2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王胜坤名下豫CGJ8**号三菱客车一辆,但至今未实际控制该辆车;后于2017年2月14日、2017年4月16日、2017年5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王胜坤、张苏展名下存款、证券,但均未发现任何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4执5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王玉虎人民陪审员 李一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