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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6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立娟申请宣告刘建全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立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716民特1号申请人刘立娟(系刘建全的姐姐),女,汉族,住伊春市。申请人刘立娟申请宣告刘建全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我弟弟刘建全于2012年4月12日离家走失,家人多方寻找也没有找到,当时也到公安机关报了案,至今不知其下落,现在已经失踪四年多时间了,因此,我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刘建全死亡。经审理查明,���落不明人刘建全,男,汉族,1963年9月3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系申请人刘立娟的弟弟。刘建全于2012年4月12日离家走失,家人多方寻找也没有找到,当时也到公安机关报了案,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刘立娟申请宣告刘建全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刘建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建全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刘建全身份证、申请人刘立娟与刘建全系姐弟关系证明、上甘岭公安分局蔚兰派出所询问笔录及证明、上甘岭区安民社区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刘建全离家走失至今仍无音讯,虽经多方寻找及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故应依法宣告其死亡。申请人刘立娟系刘健全的姐姐,申请宣告刘建全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宣���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建全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清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许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