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天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天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曙光,陈恒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萍,该银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至天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文化步行街。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天洋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曙光,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陈恒辉,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至天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至天洋公司)、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铜陵天洋公司)、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天洋公司)、陈曙光、陈恒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5488975.56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11690元,剩余标的15477285.56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天洋公司所有的车辆2辆、被执行人陈恒辉所有的车辆1辆,但该3辆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本院还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恒辉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和被执行人浙江天洋公司在浙江天洋环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及被执行人陈曙光、陈恒辉在浙江天洋公司的全部股权,但以上冻结均为轮候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诉讼案件多、债务多,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