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俞福实与延吉实验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福实,延吉实验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俞福实,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延吉实验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延吉市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李浩森,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俞福实与被执行人延吉实验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9)延民初字第50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俞福实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恢复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延吉实验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延吉实验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以职权查封被执行人延吉实验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吉市长白路西路4233-1-2好的房屋(产权证号230468号,产籍号13-13-268号,面积为260平方米)的产权手续。现被执行人延吉实验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吉市长白路西路4233-1-2好的房屋暂无法进入拍卖程序(延吉市政府与被执行人延吉实验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有纠纷),申请执行人俞福实同意对本案进入本次终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延民初字第50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龙吉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金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