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862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辉荣与于洪亮、孙志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会荣,于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862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孙会荣,男,1963年出生,住西平县。被执行人于洪亮,男,1984年出生,住西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7)豫172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于洪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洪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洪亮的银行存款10000元。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