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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862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辉荣与于洪亮、孙志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会荣,于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862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孙会荣,男,1963年出生,住西平县。被执行人于洪亮,男,1984年出生,住西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7)豫172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于洪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洪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洪亮的银行存款10000元。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