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郁德专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德专,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007号原告:郁德专,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壮族,职业不详,住广西南丹县。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8号。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职务不详。原告郁德专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郁德专于2017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德专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郁德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德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郁德专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怀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