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县技高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满园春色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县技高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宜宾满园春色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454号原告:宜宾县技高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宜宾市宜宾县双谊乡花古街村。法定代表人:余雯。被告:宜宾满园春色茶业有限公司,地址:屏山县屏山镇仁和街2号。法定代表人:朱晓芳,公司经理。原告宜宾县技高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满园春色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宜宾县技高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宜宾县技高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福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