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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2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姚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XX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2刑初1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XX,男,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友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被友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友谊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友检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犯拒不支付劳���报酬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友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友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姚XX系友谊县民生服务中心项目工程小五项项目的承包人,在2016年民生服务项目施工期间,拖欠被害人郭XX、于XX、王XX等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901339.00元。被告人姚XX离开工地,手机关机失去联系、逃匿。友谊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31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在姚XX的住所向其留置送达,责令姚XX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姚XX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所拖欠的工资。2017年2月15日姚XX将拖欠的劳动者劳动报酬901339.00元给付完毕。经侦查,被告人姚XX于2016年11月16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姚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发放明细表、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发放名册、黑龙江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收据、欠据、户籍证明、欠条、发票、劳动保障检查责令整改决定书、证言材料、收条、到案经过;证人姜XX、于XX、王XX、李XX、高XX、郝XX的证言;被害人郭XX、孔XX、王XX、魏XX、于XX、林XX、王XX、张XX、查XX、姜XX、徐XX、徐X、姚XX、王XX、李XX、曾X、刘XX、田XX、黄XX、姜XX、王XX、吴XX、胡XX、魏XX、董XX、张X、房XX、赵XX、姚XX、高XX、李XX、王XX、吴XX、殷XX、郭XX、张XX、付XX、王XX的陈述;被告人姚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姚XX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全额交付了拖欠的员工工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XX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姚XX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X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国峰审 判 员  王永新人民陪审员  王长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叶 枫本判决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