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车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车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378号申请人: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谭丽霞。被申请人:上海车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周航。被申请人: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彭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车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车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22612.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出具《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车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22612.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