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937高勤杰与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勤杰,高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937号原告:高勤杰,男,汉族,1981年9月11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现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忠,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雪峰,男,汉族,1982年1月31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高勤杰与被告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高勤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勤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4720元,由原告高勤杰负担。审判员 薛忠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筱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