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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20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福钱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钱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26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福钱,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福钱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王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福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日18时,被告人王福钱行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前卫里23栋附近金郝桥手机店内,以咨询手机功能为由,让被害人王某1将一部OPPOR9S手机交给其查看,后趁王某1不备将手机抢走,随后将该手机变卖挥霍。经价格鉴定,被抢夺OPPOR9S手机价值2350元。2016年1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王福钱行至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市场附近的一家手机店内,以咨询手机功能为由,让被害人王某2将一部OPPOR9S手机交给其查看,后趁王某2不备将手机抢走,随后将该手机变卖挥霍。经价格鉴定,被抢夺OPPOR9S手机价值2350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福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福钱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日18时,被告人王福钱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前卫里23栋附近金郝桥手机店内,让被害人王某1将一部OPPOR9S手机交给其查看,趁王某1不备将手机抢走,后将该手机变卖挥霍。经价格鉴定,被抢夺OPPOR9S手机价值2350元。2016年1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王福钱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市场附近的一家手机店内,让被害人王某2将一部OPPOR9S手机交给其查看,趁王某2不备将手机抢走,后将该手机变卖挥霍。经价格鉴定,被抢夺OPPOR9S手机价值2350元。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福钱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手机进货单据,客户入网申请登记单,被害人王某1、王某2陈述,证人赵某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王福钱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和勘验图,指认作案地点、销赃地点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福钱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王福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福钱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福钱向被害人王翠翠退赔人民币2350元,向被害人王惠针退赔人民币2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莉艳代理审判员  王晓妍人民陪审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轩谊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除。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