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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世洪、徐威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24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世洪,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抓),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徐威,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万载县。2009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1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2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抓),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伍祥龙,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万载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抓),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林宇怀,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2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世洪、伍祥龙、徐威、林宇怀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世洪、伍祥龙、徐威、林宇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中下旬至同年8月26日期间,被告人谢世洪租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石桥村山脚厝下路35号附近竹林的一个棚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馆,并提供豆子、茶杯、竹片供他人赌博。被告人谢世洪以每天150元的工资雇请被告人徐威、伍祥龙在赌馆内看场、收帐。被告人林宇怀明知被告人谢世洪开设赌场仍为其联系场地、提供电源。上述事实有:1、被告人谢世洪、伍祥龙、徐威、林宇怀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龙某1的证言;3、被告人谢世洪、伍祥龙、徐威、林宇怀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世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祥龙、徐威、林宇怀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谢世洪辩称其未以每天150元的工资雇请徐威、伍祥龙。被告人伍祥龙、徐威、林宇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中下旬至同年8月26日期间,被告人谢世洪租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石桥村山脚厝下路35号附近竹林的一个棚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馆,并提供豆子、茶杯、竹片供他人赌博。被告人谢世洪以每天150元的工资雇请被告人徐威、伍祥龙在赌馆内看场、收帐。被告人林宇怀明知被告人谢世洪开设赌场仍为其联系场地、提供电源。另,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谢世洪因赌博被行政处罚。被告人林宇怀非法获利900元,被告人徐威非法获利1000元,被告人伍祥龙非法获利8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14年12月6日谢世洪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石桥村老龙工边上一竹林涉嫌利用赌豆子的形式进行赌博被西陂派出所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元,收缴赌资550元;2009年1月8日被告人徐威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1年1月29日刑满释放。3、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26日民警将谢世洪、伍祥龙、徐威及林宇怀抓获。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林宇怀现金人民币900元。5、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谢世洪指认其和微信昵称为“天师”的聊天内容及微信号;被告人伍祥龙指认其与收账对象的短信内容。6、证人龙某1的证言,证实“我跟谢世洪是老乡,认识有两三年,平时关系不错。谢世洪开的赌馆就在石桥头,我不知道有几个股东。赌馆除了谢世洪还有两个人,一个是伍祥龙,还有一个名字我不懂。谢世洪是开馆的,负责放款之类的,伍祥龙和另外一个是帮忙看场的。我没有去过谢世洪开的赌馆,昨天到了那边是去吃饭的。我不知道赌馆盈利情况,不知道伍祥龙和另外一个人的工资是多少。坐庄的是我不认识的人”。7、被告人谢世洪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是从2016年7月20日开始入股开设赌场的,股份1%,赌场的赌具不知道谁提供的。赌馆是黑子的,场地是谁的我不知道,参赌人员不固定。不知道‘黑子’的具体名称联系方式和住址。我不认识外号叫‘阿某’、‘小张’的人。赌馆没有抽头,就是赌博的人押中了庄家就赔钱给赌的人,没押中那些钱就给庄家了。从开始开这个赌馆就基本维持开销,没有盈利,我在赌场的收入一、二千元。每天给林宇怀30元电费”。8、被告人徐威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是谢世洪赌馆的工作人员,赌馆的老板是谢世洪,他主要负责当庄和放款。我和伍祥龙负责收账和取钱,谢世洪给我和伍祥龙每天150元工资,是伍祥龙叫我过来的。赌馆里面吃和用的东西我不知道是谁提供的。我不清楚赌馆几个股东,每天的钱都交给谢世洪。谢世洪和伍祥龙都是我江西万载的老乡,年龄都20多岁,有照片我能认的出来。赌馆具体盈利多少我不知道,每天盈利大约2000元。一般白天上午的九点我们三人就到赌馆开始工作,下午14时就收工。截至目前为止谢世洪给了我大约1000多元。我不认识外号叫‘黑子’的人,我帮谢世洪收过两次帐。我不知道赌场是什么时候开设的,我是8月16日左右过去上班的。谢世洪偶尔也在那坐庄盖杯子、划豆子。我不清楚赌博工具和用电是谁提供的。参赌人员一般有10-20个人,妇女比较多。谁坐庄谁记账,谢世洪坐庄时也有记过,账本在哪里我不清楚。电应该是从房东林宇怀那里接过来的,费用不清楚。午饭是雇了一个阿姨做好了送上来给我们吃。伍祥龙比我早来一个多月,我们工资都是150元,每天散场的时候谢世洪给我们现金。我们都是听谢世洪的安排,钱收回来也是给他。赌具平时有人专门负责收,放到房东家里去”。9、被告人伍祥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石桥头一民房旁边的赌场帮人收账,赌馆是老乡谢世洪开的谢世洪,他叫我到赌馆帮忙,大概是7月25日左右,我没有天天去,就拿到七八百元。每次赌博赢到的钱,放款收到的钱都是交给他。后勤是一个叫‘阿某’的,收账是我,放款是谢世洪,放风的人我不认识,看场叫徐威,另外一个看场的叫‘小张’,后面先跑了。谢世洪每天给我100元,其他人也一样。我平时还有帮忙做饭。我们在林宇怀家里做饭,他的家就在我们赌馆的旁边。我不清楚林宇怀是否是赌馆里的股东,但是平时都是在他家里面吃饭休息。今天赌馆总共10多个人赌博,都是一些妇女。今天赌博就是赌豆子,后面警察来了就没有再赌了。谢世洪有放款,他有借钱放高利贷给赌博的人,利息多少我不太清楚”。10、被告人林宇怀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今年六月份的时候,谢世洪找我谈了他要开一个赌馆(豆子馆)。想从我家拉电线,然后我就同意了,当时谈好一天给我30元的电费,每十天结算一次,截至目前我总共收了30天共计900元的电费。偶尔我也会上去赌博,那个赌馆就离我家大约40米。那个赌馆是今年的3月份左右开的,后来停了一段时间,然后在今年的7月份又开始了,他们的电都是从我这边拉过去的。老板是谢世洪,主要是负责放款。看场的有两个,一个姓伍的,一个我不知道叫什么。姓伍的主要负责看场和收账,另外一个跟这个姓伍的一样。我不知道小伍等人的收入。我不认识一个外号叫‘黑子’的人”。11、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谢世洪辨认徐威、林宇怀、伍祥龙;被告人徐威辨认老板谢世洪、伍祥龙、林宇怀;被告人林宇怀辨认徐威、谢世洪、伍祥龙;被告人伍祥龙辨认谢世洪、林宇怀、徐威;证人龙某1辨认谢世洪、伍祥龙、徐威、林宇怀。12、现场辨认笔录,证实四被告人对赌场现场进行辨认。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世洪、伍祥龙、徐威、林宇怀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谢世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伍祥龙、徐威、林宇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世洪归案后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世洪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且在本案供述中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威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世洪提出其未以每日150元的费用雇请被告人伍祥龙、徐威的辩解,与所查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世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二、被告人徐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三、被告人伍祥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四、被告人林宇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被告人林宇怀违法所得900元,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上缴国库。六、继续追缴被告人伍祥龙违法所得800元、被告人徐威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崔  秀  闽人民陪审员 郭  笑  萍人民陪审员 郭  永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林茜茜(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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