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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赖虹露与谢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虹露,谢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7民初63号原告赖虹露,女,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家住龙南县。被告谢云龙,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家住龙南县。原告赖虹露与被告谢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虹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云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虹露诉称,她与被告谢云龙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缺乏资金周转,多次向她借款合计200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款,于2016年11月4日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约定还款时间过后,被告还是以无钱推托。要求被告谢云龙归还借款20000元,并从2016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其本人及被告的身份证、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被告谢云龙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赖虹露与被告谢云龙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6年10月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6年11月4日经结算,被告总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言明“借到原告赖虹露人民币贰万元整,于2016年11月9日前还清”。约定还款时间过后,经原告催取,被告没有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按照应当的期限归还。被告谢云龙向原告赖虹露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对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没有写明约定了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应当自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起,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谢云龙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给原告赖虹露,并自2017年1月12日起按6%的年利率计算利息,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谢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智辉代理审判员 : 刘 欢人民陪审员 :廖彩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廖瑜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