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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郭爱芳、郑金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芳,郑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308号被执行人郭爱芳,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郑金东,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爱芳、郑金东犯盗窃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767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爱芳、郑金东即日各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给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5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退赔给被害人戴某人民币75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郭爱芳、郑金东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767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劲榕执行员  翁振宇执行员  严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