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郭爱芳、郑金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芳,郑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308号被执行人郭爱芳,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郑金东,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爱芳、郑金东犯盗窃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767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爱芳、郑金东即日各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给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5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退赔给被害人戴某人民币75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郭爱芳、郑金东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767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劲榕执行员 翁振宇执行员 严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