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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伍钦潮与史磊陕西本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钦潮,陕西本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311-2号申请执行人:伍钦潮,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被执行人:陕西本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史磊,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钦潮与被执行人史磊,陕西本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本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3.24万元,冻结期限1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史磊的银行存款303.24万元,冻结期限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程审判员 冯 超审判员 杜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承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