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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4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何庚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462号之二被执行人:何庚,男。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祁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何庚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何庚已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应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庚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侨汇新城支行账号为360XXXXXX账户内的存款31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彭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