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岛三乐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与潍坊市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三乐粮油储备有限公司,潍坊市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1236号原告:青岛三乐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西太合庄村。被告:潍坊市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三乐粮油储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市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26元,减半收取54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文宏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