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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91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洪金龙缴纳罚款人民币26,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裁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准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原系租赁房屋行医,现已停止在该处的行医活动,去向不明,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状况,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宝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程序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剑红审判员  赵 晨审判员  王秀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璐燕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