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石大华、刘风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大华,刘风彩,王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30-1号申请执行人:石大华,男,1977年7月17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刘风彩,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被执行人:王志明,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大华与被执行人刘风彩、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燕人民陪审员 廖 艳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自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