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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简世珍与韩海树重庆润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世珍,韩海树,重庆润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954号申请执行人简世珍,女,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广普镇。被执行人韩海树,男,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重庆润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韩海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简世珍与被执行人韩海树、重庆润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公证处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渝津证字第11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依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简世珍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7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韩海树、重庆润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润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并于2017年5月5日扣划了该账号中的32000元,因被执行人重庆润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尚有其他执行案件未履行义务,按照比例进行分配,本案执行兑现5600元,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多次电话联系及传票传唤,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参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证及领取执行款项。截至2017年6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标的为64400元及利息未付清。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9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钟 用执行员  王琮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廖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