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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杜长海与周百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长海,周百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号原告:杜长海,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通辽。被告:周百玲,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扎鲁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长海与被告周百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长海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用610元由原告杜长海负担。审 判 长  项秀华审 判 员  齐达来人民陪审员  爱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日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