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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灿锋与卓奶贵、卓春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灿锋,卓奶贵,卓春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518号原告:陈灿锋,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卓奶贵,男,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卓春姜,女,198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陈灿锋与被告卓奶贵、卓春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灿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奶贵、卓春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灿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卓奶贵、卓春姜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陈灿锋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卓奶贵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卓春姜对上述第1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其与卓春姜系朋友关系,卓奶贵与卓春姜系父女关系,2013年1月21日,卓奶贵以需款付租金为由向其借款6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卓春姜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卓奶贵借款后本息分文未还,卓春姜亦未履行保证人责任。卓奶贵、卓春姜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灿锋向法庭提交借条1张,用于证明卓奶贵向其借款60000元并由卓春姜担保的事实。卓奶贵、卓春姜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形式要件具备,内容客观真实,与陈灿锋主张的2013年1月21日卓奶贵向其借款60000元,并由卓春姜提供担保的事实相关联,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21日,卓奶贵向陈灿锋借款60000元,该借款由卓春姜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陈灿锋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卓奶贵应履行还款义务。卓春姜为卓奶贵的上述借款作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法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未约定担保期间及主债务履行期,故陈灿锋现主张卓春姜履行担保责任未过担保期间,应予准许。陈灿锋诉请卓奶贵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事实清楚,予以支持。但陈灿锋诉请卓奶贵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相应利息,依法利息的标准应为年利率6%。卓春姜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卓奶贵、卓春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卓奶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灿锋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2月14日(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卓春姜对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卓春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卓奶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卓奶贵、卓春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美珠审 判 员  陈美花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丹阳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javascript:SFLC2(21651,205,5,0)?)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