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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秦正新与谢宏志、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正新,谢宏志,谢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927号原告秦正新,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朱茂俊,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谢宏志,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州市黄州区。被告谢新,男,192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原告秦正新诉被告谢宏志、被告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正新诉称:2016年8月25日,被告谢宏志向原告秦正新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期间为一个月,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当天,原告秦正新从家中拿出现金10,000.00元和银行取出现金90,000.00元,合计100,000.00元交给被告谢宏志。借款逾期后,经原告秦正新催要,被告谢新于2016年12月28日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承诺借款于2016年年底还清,到期后,又承诺于2017年2月28日前还清,但也未能兑现,借款至今未能偿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0元,承诺借款利息10,000.00元,合计110,0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现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给二被告,原告秦正新也未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宜公告送达,视为原告秦正新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正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胜审 判 员 :阮良成人民陪审员 :肖辉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 袁 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