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炳南、铜陵县平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炳南,铜陵县平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吴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张炳南,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铜陵县平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法定代表人:吴义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义华,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张炳南与铜陵县平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吴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义华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