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卢燕菲与李呈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燕菲,李呈祥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2873号原告:卢燕菲,女,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代理人:王兆辉,浙江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呈祥,男,199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卢燕菲为与被告李呈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来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燕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兆辉、被告李呈祥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燕菲起诉称:原、被告2012年间经人介绍认识,之后开始同居,至今未办理登记手续。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后因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原告认为双方没有结婚登记的必要,为此双方于2017年1月起分居至今。请求判令李某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李呈祥每年承担抚养费10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李某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李呈祥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被告李呈祥答辩称:对原告卢燕菲所诉有异议,被告愿抚养李某,不需原告支付任何抚养费。原告卢燕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李某的事实。被告李呈祥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综合认定如下:被告李呈祥对证据1、2无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并于2015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名为李某。后原、被告于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期间分居,分居后李某随原告卢燕菲共同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同居所生儿子李某,虽然为非婚生子,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应同样对待。李某尚年幼未满两周岁且自原、被告分居后一直跟随原告卢燕菲共同生活。如果擅自改变其生长环境将可能对其��成不利影响。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李某由原告抚养较为合适。被告依法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金额,根据双方的工作收入情况、子女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情确定抚养费为每月800元为宜。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卢燕菲与被告李呈祥非婚生子李某由原告卢燕菲抚养至有独立生活能力止,被告李呈祥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具体支付方式:2017年的抚养费按6400元确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2018年1月1日起,每半年支付一次,上、下半年的抚养费4800元分别于当年的1月底、7月底前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卢燕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燕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来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