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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萍乡市湘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文战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萍乡市湘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文战,杨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313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河洲村,组织机构代码:34317726-2。法定代表人:李罗发,主任。被执行人:杨文战,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杨利华,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湘计生征决[2016]第0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0日以被执行人杨文战、杨利华2014年4月21日生育第三胎男孩属计划外生育,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杨文战、杨利华征收社会抚养费35000元。被执行人杨文战、杨利华在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该决定书现已生效。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湘计生征决[2016]第0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湘计生征决[2016]第0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可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周建波审判员  胡自伟审判员  周小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 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