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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3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史庆锁与于志乔、李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庆锁,于志乔,李海燕,蔡振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3执986号申请执行人史庆锁,男,196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被执行人于志乔,男,198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被执行人李海燕,女,198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被执行人蔡振亚,男,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申请执行人史庆锁与被执行人于志乔、李海燕、蔡振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苏1203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于志乔、李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的30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史庆锁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两被执行人另行支付原告律师费用20800元。二、被执行人蔡振亚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蔡振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于志乔、李海燕追偿,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基层组织等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于志乔名下查无银行存款,国有土地房产、股权登记信息。2017年3月17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登记于于志乔名下号牌为苏M×××××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李海燕名下查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登记信息。2017年3月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海燕名下位于海陵区海陵北路199号808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泰州国用(2014)笫2055号)。被执行人蔡振亚名下查无银行存款,国有土地房产、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蔡振亚名下苏M×××××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已被本院其它执行案件查封。2017年1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蔡振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拘留15日。经向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于志乔、李海燕现下落不明,位于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北港村8组61号的房屋是于志乔父亲于学荣所建,××,于志乔母亲已去世。关于存放于于学荣房屋内的机械设备所有权,根据基层组织反映不能确认为于志乔、李海燕所有。至此,本院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3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事项的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申请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陈义良审 判 员  黄 松助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曹俊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