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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春祥申请执行弥渡县四方砖瓦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春祥,弥渡县四方砖瓦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260号申请执行人范春祥,男,1977年1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弥渡县四方砖瓦厂。经营场所:弥渡县。经营者朱世洪,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范春祥申请执行弥渡县四方砖瓦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云2925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春祥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以下同)50950元。经本院执行,于2016年12月5日执行509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云2925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美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