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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传香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香,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153号原告王传香,男,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王亮,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原告王传香诉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传香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传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传香负担。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辉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