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可玉莲与刘安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可玉莲,刘安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民初3550号原告:可玉莲,女,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刘安娜,女,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可玉莲诉被告刘安娜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可玉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安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可玉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安娜向原告退还六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刘安娜以给原告女儿办工作为由拿走原告6万元。后没有办成工作,被告承诺退款,但2016年上半年,被告电话停机,在其住处也未能找到被告。2016年10月1日,在被告的娘家找到被告,被告答应10月中旬退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但之后又失踪。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刘安娜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被告刘安娜的卡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存入现金60000元,显示当日余额为60121.41元。原告持有存款凭证,证实该6万元由其存入。2016年10月1日,被告刘安娜向原告出具书面材料称:因给可玉莲二姑娘办工作,她给我6万元,我已经给对方,因工作没有办成,对方没有退回。我一定负责把这6万元要回,退还可玉莲。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及欠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刘安娜收取原告6万元的事实。庭审中,没有被告刘安娜占有原告可玉莲6万元的合法依据,原告要求其返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安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照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安娜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可玉莲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刘安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吉 莉人民陪审员 刘 婷人民陪审员 白 燕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贾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