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连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某某,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539号申请执行人:连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皖1204民初8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连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王某某银行存款16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