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周远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周远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99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岩,该××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振,该××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周远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吉民,该××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远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周远深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0103执49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冯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