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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海浩隆汽车有限公司与漳州市宝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浩隆汽车有限公司,漳州市宝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428号原告:上海浩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秦海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元,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宝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法定代表人:林雅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旗山,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浩隆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宝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浩隆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上海浩隆汽车有限公司以其与漳州市宝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庭外商谈和解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浩隆汽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计681.5元,由上海浩隆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燕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旭东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