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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庆全与被执行人张绪军、胡多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全,张绪军,胡多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761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全,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张绪军,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胡多头,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关于刘庆全与张绪军、胡多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等财产信息,并将位于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凤凰东路9号芳草名苑4幢2单元104室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到申请人刘庆全名下以物抵债,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两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工作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视情况考虑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7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审 判 长  王巧美审 判 员  杨 庆审 判 员  朱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周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