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士雷与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宰凡立、黑龙江吉地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雷,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宰凡立,黑龙江吉地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33号原告:郭士雷,男,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法定代表人:张占胜,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龙,男,住安达市。被告:宰凡立,男,住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辉,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吉地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法定代表人:马树宝,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扬永祥,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士雷与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宰凡立、黑龙江吉地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郭士雷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士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士雷撤诉。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00元,由郭士雷负担。审 判 员  马春梅人民陪审员  李介庭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百度搜索“”